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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避 酷 暑 为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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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泽山  发布时间:2015-07-29 15:35:41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烈日炎炎,热浪袭人,在家午休的执一庭庭长孙百顺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被执行人冀某所有的陕K95152大型货车正在孙镇华能电厂卸煤,请求法院对其车辆采取措施。接完电话,孙庭长立即向局长党君宁汇报后,即通知全庭干警到办公室集合,同时联系法警队调警。15分钟后,大家赶到了办公室,孙庭长向大家简单介绍了案情,进行了细致安排,随后,带领执行干警赶往孙镇华能电厂。

  2013年7月9日,冀某从王某处借款235000元,后冀某仅在2015年春节前后归还了20000元,下余款项一直未予归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冀某归还借款,后双方在我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冀某从2015年4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归还5000元至还清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冀某仍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孙庭长仔细查看了案情,通过调查冀某名下的财产情况,了解到冀某在榆林车管所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陕K95152的大型货车,他一方面查封了该车的车辆登记手续,另一方面交代王某协助查找车辆,于是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孙庭长一行到现场后,通过联系申请执行人,得知要查扣的陕K95152货车已经卸完煤,正在驶向白水县某煤矿的途中,干警们立即掉头赶向该车可能行走的路段,终于在半路上截住了该车,通过询问驾驶员和查看行驶证确定该车是被执行人冀某名下所有,孙庭长随即向该车驾驶员说明了情况,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将车开至法院的停车场。在法律的威慑下该车驾驶员将货车顺利开到了法院的停车场内。

  由于我院采取措施及时果断,使冀某所涉及的执行标的达20余万的执行案件能最终执结有了保障,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