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之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耕夫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孙耕夫的起诉。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