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贾曲聚仙养老院法定代表人王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成晓梅诉蒲城县贾曲聚仙养老院、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成晓梅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485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至还款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