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贾曲聚仙养老院法定代表人王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礼诉蒲城县贾曲聚仙养老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冬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赠与协议书为无效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使用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