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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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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0 11:30:11 打印 字号: | |
  汪雷: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武诉你、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振武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