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维: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你、李永军、李根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李永军、李淑维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其中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9.48‰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2.324‰计算;2、被告李根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