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党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由被告王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党志强借款15000元 。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