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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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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31 11:40:06 打印 字号: | |
  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党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由被告王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党志强借款15000元 。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