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董亚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王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董亚玲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算起,80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算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已付5400元利息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董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