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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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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9 17:06:10 打印 字号: | |
  刘佰涛:

  本院受理原告弥景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弥景维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与你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判令你立即返还原告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