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万平:
本院审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屈万平、屈梅、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00966.6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