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军、吴文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诉被告王世军、吴文侠、李改江、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王世军与吴文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借款149809.25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1.7%计算,自2014年8月26日起算,至付清为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对被告李改江、张小妹所有的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西花园小区的房产(蒲房权证7-1-4-22字第15628号)享有抵押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