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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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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8 09:41:40 打印 字号: | |
  王永利、梁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永利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归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954%计至付清之日,已付0.23元)。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梁小娟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