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丰市永昌纺织条桶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大丰市永昌纺织条桶厂货款256600元。二、驳回原告大丰市永昌纺织条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