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曹军诉你、同宏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孙曹军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罕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