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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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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31 16:32:14 打印 字号: | |
  李宏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曹军诉你、同宏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孙曹军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罕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