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帆: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王坤余、同月玲、同碧侠、乔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坤余、同月玲偿还原告代偿款116972.75元及利息;2、被告同碧侠、乔新民、王帆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罕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