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高洁:
本院受理原告何谋朝诉被告王攀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杨辉向原告何谋朝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攀、高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辉追偿。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