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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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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1 10:27:47 打印 字号: | |
  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淋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淋露与被告闫飞离婚。二、孩子闫一涵由原告王淋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淋露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