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百平、孙文娥、王双印、姚卫定: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借款5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3月2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扣除已付利息100000元)。二、被告王双印、姚卫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杨百平、王双印、姚卫定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