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天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发虎诉被告蒋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轮窑价值43000元、砖机18000元、场内用具10000元等共计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