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纪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纪诉被告宁纪锋、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差旅费用及律师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