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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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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11 10:11:47 打印 字号: | |
  陕西铁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伟祥:

  本院受理原告万三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万三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石子款367540.39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