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蒲军:
本院受理原告秦仲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秦仲军借款30000元;被告刘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治国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你追偿的权利。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