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维: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被告李永军、李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永军、李淑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按月利率9.48‰计算,自2013年6月1 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2.32‰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