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
本院受理原告杨怡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怡丽与被告王凯离婚二、孩子王仁浩由原告杨怡丽抚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