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卫、原蒙、原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赵卫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水纪借款19562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6月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原蒙、原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原蒙、原涛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被告赵卫卫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王水纪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