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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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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6 14:47:05 打印 字号: | |
  路振峰:

  本院受理原告路天奇诉被告李金锋、周东涛、路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路天奇与被告李金锋于2006年8月22日签订的协议(协议所载签订时间为2003年元月22日)无效。二、被告李金锋、周东涛、路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路天奇95000元。三、驳回原告路天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