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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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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15 09:16:26 打印 字号: | |
  温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纪诉你及张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温艳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水纪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张峰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峰博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温艳茹追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王水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艳茹、张峰博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