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杜思伟: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吉信嘉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杜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清偿原告西安吉信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9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1月24日起计至还款之日)。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