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结案易 事了难
分享到:
作者:任惠  发布时间:2015-10-27 16:32:23 打印 字号: | |
  他们回首再见,脸上洋溢着满足和感激的笑容;他们相视一笑,目光中重新有了温暖和幸福!那一刻似乎阳光都跟着灿烂了,那些扬在脸上的笑容还有好似久别重逢的和睦,让我懂得了什么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7月时,原告一纸诉状将一起生活多年的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自己丈夫意外身故后所得的85万元赔偿款。此前承办案件的法官一提起这个案子就直皱眉头,认为双方分析较大,只能开庭下判。由于岗位调整,新到任的庭长李俊萍接手了案件。一上手,李俊萍庭长就认真翻阅案卷,在初步了解了案情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分歧依旧。根据我的观察,李庭长应该也会按惯例判决了事,但她转过头认真而又不无担忧地对我说:“如果只是简单地写个判决,不仅是执行上不好执行,连他们之间的亲情也就没了,一个家也就这样毁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她首先从保障孩子和老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85万元赔偿款进行了严格的计算,然后对这一分配方案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多次和当事人在谈话室里长谈,倾听着当事人的苦,说着家长里短,道着法理人情。在她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了对彼此的芥蒂,在开庭前达成了一致的方案。一家人回到了最初的圆满,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虽说结案易,一纸判决便能了结一件案子,但这真的是否能做到案结事了?作为一名刚刚进入法院工作的新人,似乎更愿意回味这个案子中庭长的良苦用心和当事人和解的笑容;相比这样的结果,我无法想象如果当事人接到的是判决书,会否有一种硬邦邦、冷冰冰的感觉?案结事了,不是机械地依据法律,单纯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而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不以简单结案为目的,而是心中真正装着群众,才能怀着那份对人民群众深厚、质朴的感情去体会他们的疾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意义地化解他们的纠纷,才能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