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焦锴: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常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峰借款40000元。被告焦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焦锴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常亮追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