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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 心 为 上 善 莫 大 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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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乐  发布时间:2015-11-09 17:19:57 打印 字号: | |
  在邻县工作的赵某与其兄弟在蒲城县城关镇某街道有临街宅基地一院,与罗某的宅基地南北相邻。2006年2月,罗某在建房时将其与南邻赵某后院相邻界址上的原始土墙拆除后新划了中线。在修建过程中,赵某以罗某所建房屋侵占其宅基地为由阻挡施工,随即,赵某兄弟共同将罗某告上法庭,认为罗某侵占其宅基地,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二审等多次审理,2014年4月2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罗某拆除2006年元月后建在赵某兄弟所持的其母高某某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砖墙。该判决生效后,罗某并未履行。权利人赵某兄弟于2014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由于罗某下落不明,我院向其公告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曾斌州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罗某未果。由于申请执行人赵某的废旧危房一直搭建在要拆除的被执行人修建的界墙上,强制拆除有一定的危险性。办案人员便要求赵某先将危房拆除,腾出场地后联系工队先垫付工程费再执行,而赵某不仅不积极配合,还认为办案人员故意刁难他,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在网络发文,质疑法院的执行力。 2015年10月14日,我院下半年集中执行活动开展后,院长王玉琦多次过问本案,执行局局长党君宁、执二庭庭长王军洲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去现场实地察看,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相关执行措施。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多次谈话进行沟通,终于使赵某配合法院先自行拆除了危房。随后,办案人员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了被执行人罗某之妻,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并告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以及办案干警认真而不厌其烦地劝说下,被执行人之妻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23日自行组织工队对其两家之间的界墙进行了拆除。

  邻里纠纷,双方本已积怨较深,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稍有不慎,则有可能激化矛盾。正是基于此,执行法官们在执行中将法律威慑与攻心为上有效结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努力使案件执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
责任编辑: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