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合、李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斌与被告刘新合、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