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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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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8 11:40:57 打印 字号: | |
  屈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屈梅、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屈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借款本息200966.6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6月1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屈梅、张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