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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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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21 08:38:37 打印 字号: | |
  李江波、李东芹: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江波、李东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168815.82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7.5?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王军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军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李江波、李东芹追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