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福炳:
本院受理原告李韩芳诉你及李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过福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韩芳借款485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李变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变琴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过福炳追偿的权利。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