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林甫、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闫林甫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新潮借款147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李鹏、王海军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李鹏、王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闫林甫追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