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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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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5:30 打印 字号: | |
  康宝庆、康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江诉你们及万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康宝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张新江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14日计至还清之日)。二、原告张新江与被告康宝庆之间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康宝庆提交的被告康伟名下的陕AT795L 奔驰越野车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张新江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万亚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万亚仙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康宝庆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张新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