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在社会上流行起来。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的确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向私人借贷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是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这种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而伴随其中的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认定问题。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所以这部分人在充当保证人的时候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作为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结合案例说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甲借款10000元给乙,丙为担保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丙在担保人处签字。根据这样的情况,甲丙并未约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丙一般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在该案例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甲应当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也就是自2015年4月1日起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说白了就是向丙主张,对丙说因为乙没有还钱,你该替乙还钱了,你得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甲的这种向丙主张权利是很关键的,要求时间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并且应当保留好向丙曾经在这段时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要是甲在此时间段之内没有向丙主张权利,而是在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乙和丙,丙这时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甲要求丙承担责任,一般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再结合本案,说一下一般保证。如果甲丙约定,丙说我承担一般保证,如果乙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我再承担担保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借款同样是2015年3月31日到期,甲则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向起诉乙和丙或仲裁,或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如果在此期间内,甲只是向丙主张权利,但并未到法院起诉或仲裁,丙依旧可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保证人的限速抗辩权)。这两者的显著区别即在于,连带保证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应当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同时,因为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要大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甲可以起诉乙和丙,也可以单独起诉丙。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三、如何在民间借贷实践中避免承担过重的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实践中,担保人一般是处于面子才去签字作为担保人,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担保期间,并注明自己承担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