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二)、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共同共有的种类: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财产可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三个人,而不是五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种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外,现代法律认为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合伙共有财产的性质,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的财产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案件审理阶段,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多年积蓄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财产,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给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严格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以对这些财产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如果出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除了要先区别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还要在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理,没有协商一致的处分行为无效。
2、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但并不是说对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与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3、财产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有争议,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而无法查清的,一般情况下都按共同共有认定处理,另外对财产为共同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有争议,又难以查清的,一般也按共同共有财产认定处理。当然,除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至于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
(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如财产是二人以上共同共有的,申请执行人应为全体共有人,部分共有人作为申请人来立案,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未发现该问题,立了执行案,执行部门在征得另外共有人有不同的意见时,执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裁定予以驳回。
2、在执行案件时,应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共同继承财产,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案件执行中的财产问题。
3、在执行时,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对债务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即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被执行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