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强诉你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刘晓强诉请判令被告郭永峰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