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强诉你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郭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强借款70000元;被告刘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