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涛、赵卫卫、程晓文:
本院受理原告柳喜龙诉被告原涛、赵卫卫、程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原涛、赵卫卫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1.9‰自借款之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被告程晓文与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