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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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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04 17:04:19 打印 字号: | |
  原涛、赵卫卫、程晓文:

  本院受理原告柳喜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原涛、赵卫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柳喜龙借款2802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被告程晓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程晓文承担还款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被告原涛、赵卫卫追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