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九组陈卫峰: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李永义、王琳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1365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李永义、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贾曲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卫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