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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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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01 11:36:56 打印 字号: | |
  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九组陈卫峰: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曲信用社诉李永义、王琳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1365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李永义、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贾曲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卫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