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樊培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2743号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原告樊培芳与被告李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终止履行;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蒲城县丁香小镇A-11的租赁房屋腾退并交还给原告樊培芳;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培芳的逾期房租;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培芳物业费5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