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广仁诉你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广仁要求你及刘丽娟偿还借款785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