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成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建军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公司立即给付煤款238205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