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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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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4 14:46:19 打印 字号: | |
  杜娜、闫荣、闫卫:

  本院受理原告雷耀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杜娜、闫荣、闫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雷耀武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蒲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