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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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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国强 李 园  发布时间:2016-03-30 16:22:5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人民法院微博、视频庭审直播,把庭审案件的全部庭审活动同步公诸于世,使每一名关注案件的人都可以随时了解庭审活动和进展情况,可以增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途径,是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一扇门窗,对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强化了司法公开。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某些公众关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公众往往难以亲临现场。而庭审直播为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广阔、更便利的平台,只要鼠标一点,就可以了解庭审现场的全貌,使司法公正不仅看得见,并且“触手可及”。可以说,庭审直播,体现出了司法新气象,强化了司法公开,彰显了司法自信。

  二是助推了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开透明是首要之义。直播庭审客观上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设想,也从整体上实现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

  三是提升了业务水平。直播庭审,特别是视频直播,将案件庭审过程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法庭面对的是数以亿万计的社会公众,这就要求法官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客观上起到了倒逼法官苦练内功,不断提升司法业务水平,特别是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的作用。

  四是取得了普法效果。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知法才能守法,才能自觉尊重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尊严,才能理性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进而营造出全民守法、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但是,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直播庭审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对直播庭审案例的选择不典型,不被关注。很多的人民法院不注重直播庭审案例的选择,只是选择一些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或者法律关系明了的民事案件进行,没有把一些更多贴近生活的典型性、指导性、教育性的案例进行庭审直播,致使基层法院官方微博直播的庭审往往没有吸引力和不被关注或者围观。

     二是对案件当事人认可的案情概述不简要,不精练。微博内容简短。通常为140字(包括标点符号),概括性很强,但很多的人民法院没有注重微博直播庭审案件中当事人认可的案情进行简要地概述,有的还对案件事实的播报中渗入自己的观点,影响受众群客观、公正地通过庭审直播了解案件事实。

     三是对直播庭审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不重视,不到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直播庭审案件时,不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没有把当事人的身份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禁止发布和把可能危害到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进行处理。

  在微博、视频直播庭审工作中,基层人民法院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案例选择的典型性与普适性。案件的选择是庭审直播面临的首要问题,典型案例对于回应社会热点和焦点、引导社会舆论走势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例选取上,应该选择人民群众关切度较高、社会影响性较大、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深远的案件;在案件类型上,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都应有所涉及。同时,还应注意案件的新闻价值,不应被捡起了“典型”,丢掉了“普适”,降低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功效。

  二是直播庭审的公开性与隐私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不适用公开审理。笔者认为,在不对司法公开所蕴含的价值目标构成影响的前提下,要对当事人、参与人的基本信息予以技术处理以及适度保密。证人在场时,应慎重上传其照片和证言,以免增加证人心理负担,挫伤其作证的积极性。证人不在场时,应警惕其通过微博提前知晓案件进展,从而影响其出庭作证。

  三是案情介绍的全面性与重点性。微博直播庭审的最大优势在于便捷和快速,最大缺陷在于“碎片化”:深度不如报纸,现场真实感不如电视,内容承载量不如网站。因此,微博直播庭审应全面,确保内容的丰富性与程序的完整性。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属于必须予以公开的重要对象,而案件线索或背景介绍,则可通过设置网络链接以供浏览。

  四是播报案件的即时性与延时性。直播庭审的即时性,强调庭审内容的迅速更新、庭审进度的及时追踪。要提前做好策划与准备,避免在直播中出现被动、尴尬的境况。鉴于司法的严肃性,讲究即时性的同时,应当适当允许一定程度的“滞后”。

  五是释法语音的专业性与通俗性。庭审语言是法庭辨明是非的主要载体,是提升司法作风的重要抓手,是庭审驾驭能力的判断依据。法官除了夯实法律专业功底,还要做到“言辞达意、言语规范、言行公正”,以良好的庭审形象赢得群众的司法认同。法官言辞过于法言法语,不利于群众理解,还可能引发误解。因而释法不仅要讲究专业性,还要强调通俗性,应注重多媒体的“亲民”效果,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和视频,力争做到图文并茂,声画并举,有效拉近与群众距离。

  六是舆论传播的引导性与包容性。对庭审的舆论传播进行适当引导,保证公民合理的舆论表达,重视与群众的互动,针对庭审直播的网友评论,事后要及时、耐心地回复,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责任编辑:惠国强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