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及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王军平清偿原告张军借款658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月起计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军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军辉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王军平追偿的权利。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